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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实施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省政府令第313号)

    《山东省实施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省政府令第313号)已经颁布,现摘录我校适用的部分发布一下,望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确保本单位的消防安全。

 

第四章 单位职责

  第四十条 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保证防火检查巡查、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火灾隐患整改、专职或者志愿消防队建设等消防安全工作所需资金的投入;

  (三)按照相关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对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定期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四)保障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消防安全培训,保证所属人员具备与岗位职责相适应的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快速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

  (七)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两次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八)消防控制室实行二十四小时专人值班制度,值班人员不少于二人,操作人员持消防职业资格证书上岗;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四十一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履行本规定第四十条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明确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消防安全管理机构,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公众聚集场所营业期间每二小时至少开展一次防火巡查;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

  (四)定期组织对电气线路、设施进行检测。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委托具有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测和维护保养;

  (五)组织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疏散演练;

  (六)按照规定组建微型消防站,开展消防安全区域联防,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七)每季度开展一次消防安全自查,自查情况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四十二条 居民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在管理范围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二)根据物业服务合同,对管理区域内的公共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防火巡查、消除火灾隐患等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三)按照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规定,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维修和更新改造消防设施;

  (四)加强消防宣传教育,组织员工参加消防安全培训,组织居民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五)劝阻、制止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对劝阻、制止无效以及拒不整改火灾隐患的,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

  第四十三条 消防设施检测、维护保养、电气防火技术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按照规定开展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负责。

第五章 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与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责任范围、责任期限、目标任务、工作措施、考核和奖惩办法等内容。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职责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以及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依据。

  第四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未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影响、未及时组织整改重大火灾隐患或者年度消防工作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对其进行约谈,并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

  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重大火灾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两起以上较大火灾事故的,由省人民政府约谈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并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

  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火灾事故,或者连续发生有影响的火灾事故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约谈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并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

  第四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给予通报,并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职责,导致本行政区域或者本行业、本领域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重大火灾事故的;

  (二)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未依法实施许可、进行监督检查,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未依法组织或者参与灭火应急救援,导致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扩大的;

  (四)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情形的。

  第四十八条 单位违反本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决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8年41日起施行。《山东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1号)同时废止。